有關參加在我國及歐盟舉辦之國際展覽得使用新款展覽識別體系標誌案,請會員廠商注意!!

發佈日期 : 03.14.2020

1、依據「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16條第6項第1款規定,「赴國外舉辦或參加國際展覽者,應於參展攤位明顯使用我國國際展覽識別體系標誌,並檢附證明相片辦理核銷。」
2、本局已設計我國新款展覽識別體系標誌「」,並於國內及歐盟註冊取得商標權,爰各公協會及廠商參加在我國及歐盟境內舉辦之國際展覽,

3、除可使用現行標誌「」外,亦可選擇使用新款標誌「」。至尚未完成商標註冊之國家,為避免發生商標侵權之風險,請各公協會及廠商暫勿使用新款標誌。

如欲索取新款標誌圖檔,各公協會請洽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補助公協會辦理貿易推廣專案辦公室

◆承辦人:高維廷;電話:02-33431138;電子信箱:kenshin@mail.management.org.tw)

個別廠商請洽經濟部國貿局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展專案辦公室

◆承辦人:張嘉勝;電話:02-25673360分機551;電子信箱:espo551@ieatpe.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