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轉知】參加美、日、菲、印、新及歐盟舉辦之國際展覽得使用新款展覽識別體系標誌
發佈日期 : 12.24.2020
依據「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16條第6項第1款規定,「赴國外舉辦或參加國際展覽者,應於參展攤位明顯使用我國國際展覽識別體系標誌,並檢附證明相片辦理核銷。」
國貿局已設計我國新款展覽識別體系標誌「」,並於美國、日本、菲律賓、印度、新加坡及歐盟註冊取得商標權,廠商參加在上述國家境內舉辦之國際展覽,除可使用現行標誌「」外,亦擇使用新款標誌 ; 惟參加美國境內舉辦之國際展覽,不論使用現行標誌或新款標誌,均需在商標旁註記® (如附件圖示),以確保商標權益。至尚未完成商標註冊之國家,為避免發生商標侵權之風險,請廠商暫勿使用新款標誌。
如欲索取新款標誌圖檔,個別廠商請洽經濟部國貿局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展專案辦公室(承辦人:徐俊智;電話:02-25673360分機552;電子信箱:espo552@ieatpe.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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